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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工作制度
  一、预先排查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由开发区综治办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全面掌握区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情况。
  2、主要排查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有引发上访的动态和苗头;其他有必要排查的问题。
  3、开发区行政事务局负责汇总排查情况,每周五报综治办。
  4、排查要把握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掌握真实情况,做到范围广、情况明、内容实。
  二、信息报告制度
  1、各单位要健全和完善信息网络,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开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
  2、报告的内容为可能发生的影响区域稳定的矛盾纠纷动态情况;排查、处理、解决矛盾纠纷工作的动态情况。
  3、对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随时报告、及时续报,做到不漏报,不瞒报,原则上要在事发第一时间上报。
  三、协调会议制度
  1、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能够其他形式协调解决的,原则上不召开专题会议,遇重大、紧急问题随时召开。
  2、会议要在认真排查,全面、翔实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明确责任,制定相应对策。
  3、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注明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完成任务的时间和标准等项内容。
  四、工作督查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督查由综治办协调相关科室组织实施。各单位应自觉接受督查、指导,积极主动汇报情况。
  2、要善于发现和勇于反映工作落实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问题,并深入研究分析,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3、督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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