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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
关于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
2010-04-30

各镇,开发区、老街管委会,各部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搭建人才强企平台,促进全县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对我县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引进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产业聚才,项目引才原则,构建高层次人才引进平台,为推动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条 引进范围

在我县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开票收入超过2000万元,上缴税金超过100万元,县开发区内企业不限)新引进的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三条 引进对象和补贴标准

1、引进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县发展)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同层次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凭有效依据并经县考核评估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视情给予团体或个人300000—500000元的岗位津贴和住房补贴。

2、引进博士学位研究生(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同层次人员),直接到企业工作满1年后并经考核合格的,每月岗位津贴4000元,每月住房补贴1000元。

3、引进硕士学位研究生(含省市级中青年专家、高级职称或取得同等级<工种>职业资格等同层次人员),直接到企业工作满2年后并经考核合格的,每月岗位津贴2000元,每月住房补贴500元。

4、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急需专业本科毕业生,以及具有特殊才能、技能,并符合我县当前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人才,直接到企业工作满2年后并经考核合格的,每月岗位津贴600元,每月住房补贴300元。

5、对上述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其家属随迁就业原则上由所在企业负责,县劳动、人事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6、对当年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20—50名,且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000元,接收50名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00元。

7、对高淳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给予接收单位每人3000元一次性安置补贴。

8、对高委发[2008]23号、[2009]4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补贴和奖励标准不一致的,按“就高从宽”的原则处理,不重复享受,所需经费按县原定经费渠道列支。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高淳县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补贴申请表》或《高淳县接收高校毕业生奖励和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有权部门出具的年主营业务开票收入和上缴税金证明;

4、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引进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或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第三条第一类规定对象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有权部门出具的特困家庭毕业生证明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 认定程序

1、由县人事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经县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组织考核评估,对符合条件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报县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补贴和奖励经费按规定的周期和对象一次性兑现,所需经费在县财政设立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工作要求

1、县有关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同时注重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使人才的创造性劳动得到应有的回报,受到社会的尊重。

2、在申报补贴和奖励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县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享受引进人才政府补贴的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月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 高 淳 县 委

高淳县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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